庭审陈词
尊敬的法官:
尊敬的被告及第三方出庭人:
首先指出:本案被告破天荒的荒诞在于决定书与答辩状中“不予审理”所依据的“无效理由”均不是申请人申请的理由,申请人于申请日2023年10月20日提交申请书时,被告强加给申请人的那条“无效理由”还未产生,两月后的2023年12月21国务院修定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才增加了第11条该“无效理由”条款,按细则71条规定原告已没有增补的机会,被告也没有添加的权力,其编造实属荒谬绝顶。(请被告举证《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送法官查验)
被告的答辩状明显存在隐瞒事实、回避法律、是非颠倒、逻辑混乱的弊端,将涉案专利权利人都承认盗用姓名和抄袭技术方案的无效宣告案给予维持有效,还敢对其不法行为对簿公堂,证明其法律与道德底线创造了共和国专利史上登峰造极的荒谬程度。
现就被告答辩状所谓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展开以下陈述。
一、关于审查决定书的事实问题
申请人对涉案专利申请宣告无效的核心理由是弄虚作假,有下列事实与证据佐证。
1、盗用请求人姓名是不争的事实。
2、申报的第一发明人xx是xx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责销售的副总,违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对发明人的规定是不争的事实。
3、抄袭请求人技术方案有7月1号第三方之一的xx石油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出庭代理人西安弘理专利事务所xx供认不讳的口供记录和第三方之一的xxxx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的证明材料为证。
涉案专利具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证据要件齐全。提请法官注意:被告的决定书将涉案专利弄虚作假这一核心事实全部雪埋了。作为以维护诚实信用原则为职责的审查人员,在决定书里雪埋事实真相,甚至敢于对簿公堂为弄虚作假专利维权,很值得法官考量其目的与动机的不法性质。
二、关于审查决定书适用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问题
作为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本案,本应适用下列法律法规:
1、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 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
3、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一节4.1 款规定: 专利权的取得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合议组可以引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审查。
4、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解读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九条分别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为初审、实审驳回条款,第六十七条对复审程序作出规定,第六十九条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适用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相关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进行审查。
该条款毋庸置疑,明确适用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属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职责,并规定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执行。
2024年7月1日的审理中有这样一个情节,审判长xx问涉案专利权人出庭代理人西安xx专利事务所xx,盗用请求人姓名是不是事实?回答是,抄袭请求人技术方案是不是事实?回答是。面对如此赤裸裸的违背诚信原则的案件,请被告解释为何不适用以上法规?答辩状所谓的“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又体现在哪里?
显然本案被告置国家法律和部门法规于不顾,选择性并断章取义地适用了一个本部门“过渡办法”,自编自演了一场受理而不审理的司法闹剧,构成有法不依的重大过错。
三、关于审查决定书的审理程序问题
首先请被告回答两个问题:
1、无效请求理由的增补有法定程序么?
2、法律是否赋予审查员可以随意给申请人追加无效理由的职能?
被告在决定书中的决定理由第2条中将原告在口头审理辩论中请求合议组引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审理本案的辩护意见妄加为原告的“无效理由”,殊不知无效理由增加是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1条法规规定的,立案后超过一个月即使提出也不予考虑,原告无效宣告请求案的请求日为2023年10月20 日,至2024年7月1日即使原告有提出追加的请求,或即使被告有认定追加的意图,都没有法规依据。再者无效理由是要由请求人提交正规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并被受理才有效的,被告妄加给原告的‘无效理由’明显属于程序违法。
其次决定书中的决定理由第3条以对妄加给原告的“无效理由”不进行审理为由对第三人xxxx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承认抄袭的证据4 “不予考虑”明显更属于程序违法。
四、关于审查决定书的结论问题
对一件涉案专利权人都承认盗用原告姓名和技术方案的专利给予维持有效,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堂堂的国家专利机关审查员利用公权力不惜给原告栽桩,为弄虚作假专利呵护,真不敢想象其道德底线崩溃到如此程度?
本案面对抹不掉的弄虚作假事实,是公权力应该选择正确立场的原则问题,履行公权的某些人在具体业务中出点差错情有可原,而利用公权、当着法庭、继续为保护弄虚作假专利辩护就太出格了。
被告的审查结论从法律常识角度研判明显存在下列纰漏:
1、无效宣告案对请求人的无效请求理由可以由审查员随意杜撰吗?
2、民法典不得盗用公民姓名权的法律规定在本案允许盗用吗?
3、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本案可以抛弃吗?
4、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审查指南》在本案不可以指南吗?
5、国务院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允许包容弄虚作假吗?
6、专利机关自己制定的实施办法可以违背国家法律吗?
本案以上违法事实明显。
尊敬的人民法官:保护创新是专利法的立法宗旨,而被告保护剽窃专利,将会严重影响到国家专利机关的公信力,对国家专利信誉也是一种严重损伤,为维护共和国专利法的尊严,请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正国法。
此致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原告 杨帆
2025年6月16日
注:这是一个有趣的创新与维权故事。